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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足球竞赛规则
室内足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有其设备应如下所示。
1. 场地面积: 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42米或少于25米,宽度不得多于25米或少于15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2. 画线: 比赛场地应按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8厘米。较长的两条界叫边线,较短的两条界线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3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
3. 罚球区: 以每根门柱内侧为圆心;以6米为半径各画一弧线,一端与球门线相连,另一端与一条长3米、平行于球门线的直线相连,这两条弧线和一条直线与球门线间的区域叫罚球区。
4. 罚球点: 在两条球 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6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
5. 替换区: 在设置替补席各半场的边线上,应画两条与边线垂直的、长度为80厘米的线(场内40厘米,场外40厘米),且在每半场中距中线3米远。当队员在替换过程中进入或离开场地时,他们应在这两条长度为80厘米的线之间进行。
6. 球门: 球门应设在两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内侧相距3米的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两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横木的宽度及厚度均度均为8厘米,门柱与横木析宽度应相等 。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上,球网下部应用弯钩或其它支撑物固定。
7. 场地表面: 场地表面应平整、光滑并耐磨损,可用木质或合成材料,但不得使用混凝土或沥青作材料。
注: 球门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 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决议:
国际比赛场地面积应为: 长38~42米,宽18~22米。
如果球门线长度在15~16米之间,则罚球区的两条弧线的半径应为4米。
球场可以为天然草皮、人工草皮或是土地。
第二章 球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质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队员的质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66厘米或少于62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 开始时不得多于430克或少于390克(4号球)。
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决议:
比赛用球从两米的高度自然下落,弹起的高度(第一次弹起)不得超过65厘米。
除国际比赛中所用球必须执行本规则定外,非国际比赛可用其它型号球(气压较低、重量较轻5号球)。
第三章 队员人数
1. 一场比赛应由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5名,其中必须有1名为守门员。
2. 凡由国际足联、各大 洲足联或各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都可使用替补队员。
3. 各队替补队员不得超过7名。
4. "机动替换"次数不限,但如果替换守门员,则须在死球时进行。被替换下场的队员可以重新上场 替补其他队员。
5. "机动替换"是指未成死球时就进行的替换,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a) 离场队员必须从边线上的替换区内离场。
(b) 上场 队员必须从替换区进场,而且必须在离场队员完全跨出边线后方可入场。
(c) 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d) 替补队员入场后即成显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的队员, 至此替补结束。
6. 守门员可与任何其他场上队员换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主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罚则:
(a) 对于违反本章第6款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有关队员。
(b) 如果在比赛中进行"机 动替换",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还未完全离场之前就进场,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由主裁判员令被替补队员离场,对入场的替补队员给予警告,并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所在地点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c) 如果在比赛中进行"机动 替换" 替补队员入场或被替补队员 离场未在替换区内进行,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由主裁判员警告有关队员,并由对方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当时球在罚球区内,则应在停止比赛时距球 所在地点 最近的6米线上执行。
决议:
在比赛开始时,每队上场人数不得少于5名。
如果在比赛中任何一个队因队员被罚出场,使得其场上队员少于两名时,该场比赛为弃权。
第四章 队员装备
1、队员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队员的装备。
2、队员通常的装备是球衣、短裤、球袜、护腿板及球鞋。球鞋只能是用帆布或软皮革制成的训练鞋,鞋底应用橡胶或其他类似的材料制成。队员上场必须穿球鞋。
3、队员球衣上必须有号码,同队队员不得使用相同的号码。
4、守门员可以穿长裤,其球衣的颜色应明显有别于其他队员及裁判员。
罚则:
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应令其离场调整装备。该队员在回场前须向其中一位裁判报告,经裁判员检查其装备符合规定后,在比赛成死球后方可进场参加比赛。
决议:
护腿板应用可以起到防护作用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他类似材料),并应用球袜全部包住。
第五章 主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主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当他进入比赛场地,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当他离开比赛场地后,起职权随即终止。
在比赛进行中,以及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主裁判员均有权判罚。主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
主裁判员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裁判员认为反而使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在比赛前、比赛中及比赛后发生的事件。
(d)如比赛中没有计时员,则主裁判员应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e)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防碍比赛进行时,主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具体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主办机构。
(f)从他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粗暴或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予警告,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主办机构报告。
(g)初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助理裁判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h)如主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并须将受伤队员尽快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受伤队员能够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者,不得在场上护理。
(i)主裁判员认为队员有恶劣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时,应令其出场。
(j)在每次比赛暂停后应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k)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决议:
如果主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在比赛中同时发出判罚信号,且双方发生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主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在给予队员警告和罚令出场时,主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应相互协商,但只有主裁判员才有权给予队员警告和罚令出场。
第六章 助理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助理裁判员,他与主裁判隔着场地面对面执行任务。
除规则的第五章的(d)、(f)和(i)款外,助理裁判员同样享有主裁判员的职权。第五章(e)款的开始部分也适用于助理裁判员:"因违反规则,他有权停止比赛。"
助理裁判员有下列职责:
(a)如果比赛没有计时员,他应负责记录队员被罚下场后两分钟的处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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